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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2年9月30日·闽政〔2002〕4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福建省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

(二○○二年九月)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手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和《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结合我省实际,对老年人实行下列优待。

一、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非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农村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的老年人免除村提留,65周岁以下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酌情减免。

二、为老年人医疗保健提供优先优质服务。各级医院、疗养院等医疗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在挂号、就诊、检查、取药、住院、收费等方面对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老年人实行优先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应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

三、老年人凭《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进入公园(不含园中园)、非商业性展览馆等,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购买门票时给予优惠。

四、电影院、文化宫(馆)、体育场(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经营管理部门,应为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提供便利。

五、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老年人凭《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在市区内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公共汽车上应提倡为老年人让座。

六、车站、港口、机场等经营管理部门应为老年人购票、进站、托运行李、上下车(船、飞机)提供方便。应在侯车(船)室设老年人专用座位。

七、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按闽委发〔2001〕5号文件规定,酌情给予缓交、减交或免交。老年人需要法律援助,又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依照《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办理。

八、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社会福利院等为老年人服务的单位和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身边无子女的老年人,持街道、乡镇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在申请安装闭路电视和管道煤气时,初装费实行优惠,并优先安装。

九、商业、水电、燃料、电信、邮政等窗口行业和社区服务单位,应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惠、优先服务和照顾,提倡为老年人上门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

十、各县(市、区)政府对百岁以上老年人实行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100元长寿营养补贴,卫生部门定期为他们免费体检、巡诊。

十一、涉及上述敬老优待服务项目的单位,应向社会公开承诺优待服务内容,在服务窗口设置明显的标志,并采取有力措施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兑现承诺。

本规定所称“老年人”,为年满60周岁者(对年龄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特殊规定;年龄以居民身份证为准)。《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由福建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和管理,各设区的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发放。《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应当明确为老年人优待服务的主要项目,发放过程中要尊重老年人的意愿,不得硬性派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

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2006年7月30日·闽政〔2006〕1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全国老龄办等21个部委《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5〕46号)以及《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在《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45号)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指导原则

老年人优待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考虑不同老年人群的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发挥党政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积极营造尊重、关爱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二、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基本要求

(一)优待服务的对象为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二)提倡各市、县(区)结合当地实际,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优惠的优待项目,鼓励把优待对象的范围扩展至外埠老年人。

(三)优待服务的内容要兼顾老年的物质生活、精神文化生活、医疗保健以及维护权益等多方面的需要,注意照顾贫困、高龄、鳏寡孤独老年人以及病残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需求。

三、提供养老助老优待,减轻老年人的经济负担,改善老年人的生活条件

(一)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农村男55周岁以上(不含55周岁),女50周岁以上(不含50周岁)不承担“一事一议”投劳任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任务。

(二)对符合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贫困老年人,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范围,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对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100元的长寿营养补贴。每年老年节,省人民政府对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发给不低于500元的慰问金。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不同年龄段的老年人定期发放生活补贴。

(四)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意见》(闽政〔2006〕8号),落实发展老年服务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为老年人提供优质自养老等服务。

(五)城市“三无”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农村五保老年人和城乡低保老年人去世,丧葬殡仪服务费用予以减免。

四、提供医疗保健优待,减轻老年人的医疗费用负担,方便老年人享受医疗保健服务

(一)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各级医院、疗养院等医疗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在挂号、就诊、检查、取药、住院、收费等方面对年满70周岁老年人实行优先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应为患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提倡各地医疗机构减免年满70周岁老年人的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家庭病床出诊费。

(二)县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优先为高龄老年人提供保健服务,定期开展保健咨询,建立健康档案,每年为辖区内百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不少于一次的免费体检、巡诊。

(三)城市“三无”老年人、农村五保老年人、城乡低保老年人和其他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规定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四)农村五保老年人、城乡低保老年人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由医疗救助基金交纳个人应负担的资金。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对年满70周岁老年人给予适当的政策优惠。

五、提供生活服务优待,方便老年人日常生活

(一)服务性行业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情况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商业、饮食、水电、燃料、电信、邮政、银行等窗口行业和社区服务单位,应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惠、优先服务和照顾,并在服务窗口设置明显标志。提倡为老年人上门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实行电话预约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

(二)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等直接为老年人服务的单位持街道、乡镇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年满70周岁且身边无子女的老年人持《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在申请安装闭路电视和管道煤气时,对初装费实行优惠,并优先安装。

(三)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凭《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在市区内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公共汽车上应设立“老幼病残孕”专座,其他乘客应为他们让座。

(四)车站、港口和航空客运等应为老年人购票、进站、托运行李、上下车(船、飞机)提供优先、便捷服务,并在等候场所设置老年人专用座位。

(五)积极为老年人居住和出行创造无障碍环境。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重点做好城市道路、车站机场、商场、公交站点、住宅区和其他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建设。

(六)建设住宅区和发展社区服务业,要统筹安排社区老年公寓、托老所、老年活动场所等设施建设,为老年人生活、休息、娱乐、健身提供方便。

(七)孤寡老年人在其独有产权或承租住房拆迁安置中,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优待。贫困纯老年人户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

(八)老年人凭《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六、提供文体休闲优待,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博物馆(院)、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文化馆(站、宫,含工人文化宫)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应向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

(二)电影院、演出场馆、公共体育馆(设施)对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在淡季、重阳节,对老年文艺、体育团体优惠或免费提供场地。

(三)公园、园林、旅游景点对老年人实行票价减免,在重阳节当日免费向老年人开放。有条件的地方,要建设无障碍设施,设立老年人休息室、专用座椅等。

(四)贫困老年人进老年大学(学校)学习,实行学费减免。

七、提供维权服务优待,让老年人依法享受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应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减免费法律咨询和有关服务。

(二)对城市“三无”老年人、农村五保老年人和城乡低保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核和指派。根据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对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和受案范围适当放宽。

(三)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有关费用。老年人因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提起的诉讼案件,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应裁定先予执行,以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八、加强宣传教育,营造优待老年人的社会环境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应当履行为老年人提供优待的责任和义务,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优惠的优待服务。加强尊老敬老的思想教育、道德宣传,树立优待老年人的的良好社会风尚,大力营造关心、支持和参与老年人优待工作的社会氛围。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活动,增强社会成员依法维护老年人权益的自觉性,提高老年人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共同推进老年人优待工作的落实。

九、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优待老年人各项规定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规定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对优待、优惠、费用减免等事项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适时对本地本部门现有的优待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各级要建立公共财政补偿机制,对城市公交、殡葬服务等单位承担公益事业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确保优待老年人各项规定的落实。各涉老优待职能部门要结合各自的职能,督促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设置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设立服务和监督热线,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其诉求。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在老年人优待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是我省老年人享受优待的有效凭证,在全省通用,由福建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规格和样式,并授权各设区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分别制作,按规定发放。印制和发放所需费用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应当明确为老年人优待服务的主要项目,发放过程中要尊重老年人的意愿,不得硬性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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