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范大学关于印发《闽南师范大学教职工丧事办理暂行规定(修订)》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现将《闽南师范大学教职工丧事办理暂行规定(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闽南师范大学
2020年10月8日
闽南师范大学教职工丧事办理暂行规定(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逝世后的丧事办理工作,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职及离退休教职工丧事办理工作。
第二条 教职工逝世后,丧事办理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殡葬改革精神,实行火葬,丧事从简,提倡移风易俗,严禁铺张浪费和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条 教职工逝世后,学校不成立治丧委员会、不开追悼会,以“家属自办为主、单位协办为辅”。原则上不举行人员集中的遗体告别仪式,因特殊原因,家属提出举行遗体告别仪式的,须经学校同意。厅级干部(含退休),离休干部,省级以上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统战团体、无党派人士联谊会省级组织正、副主委逝世后举行的遗体告别仪式,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协调;其他教职工逝世后,其遗体告别仪式由所在单位负责协调。但不以组织名义邀请直系亲属以外的校外人员参加治丧活动。逝者无直系亲属的,由其生前所在单位承办。
第四条 在职教职工逝世后,家属需及时通知所在单位;离退休教职工逝世后,家属需及时通知原单位和离退休干部管理处。上述部门接到通知后要及时对逝者家属进行看望和慰问,表达组织的关怀,并告知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校工会等有关职能部门,协助逝者家属办理相关事宜,逝者家属有需要撰写生平简介,由其生前所在单位负责撰写,其生前事迹由教师工作部(人事处)人事档案管理中心协助提供相关材料。逝者生前如是副厅级及以上领导、离休干部,应同时通知学校办公室;如是学校中层干部者,应同时通知校党委组织部;如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担任过各民主党派、统战团体市级组织副主委、副会长、副主席及以上职务的,各民主党派、统战团体校级组织负责人及党外中层干部的,应同时通知校党委统战部。
第五条 离休干部、副厅级及以上领导的逝世讣告,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联系有关部门以家属名义由学校负责刊登;其他教职工逝世讣告,由其亲属、子女发布逝世消息。
第六条 教职工逝世后,由其所在单位(离退休人员由生前所在单位)致送花圈1个以表哀悼。如是离休干部、副厅级及以上领导的,由校党委、校行政另致送花圈各1个,是离休干部的另按规定代上级有关部门致送花圈;如是担任过学校中层副职及以上干部、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在职教职工、退休人员的,再分别以党委组织部、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校工会、离退休干部管理处等部门给对应服务对象另致送花圈各1个;如是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担任过各民主党派、统战团体市级组织副主委、副会长、副主席及以上职务的,各民主党派、统战团体校级组织负责人及党外中层干部的,由统战部另致送花圈1个。
上述花圈由逝者生前所在单位统一代办,费用除校工会和二级工会由工会经费中支出外,其他相应单位由本单位办公经费中开支。以个人名义致送的花圈,费用由个人支付。
第七条 教职工逝世后,相关部门要做好家属安抚和慰问工作,副厅级及以上干部、省级及以上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离休干部的由学校办公室协调安排慰问;其他在职和退休人员分别由所在单位和离退休干部管理处做好家属安抚和慰问工作。在职教职工逝世慰问金标准按学校工会《闽南师范大学校内分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执行,费用由学校工会经费开支;离退休人员慰问金参照在职教职工逝世慰问金标准,费用由离退休干部管理处办公经费开支。
第八条 教职工逝世后的抚恤金、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及遗属补助按上级规定的标准执行,由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财务处负责办理,所在单位协助家属办理领取手续。
第九条 党员、干部在殡葬活动中要起示范作用,以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带头文明节约办丧事,严禁借机收敛钱财。带头践行生态安葬。带头文明低碳祭扫。带头弘扬殡葬新风。
第十条 本规定自学校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往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闽南师范大学办公室 2020年10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