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闽南师范大学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
实施意见
各二级党组织、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抓好精准化、规范化建设,提高老干部工作质量,不断满足老同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让老同志安享幸福晚年,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7〕6号)、《关于加强离退休干部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通知》(闽委组通〔2018〕7号)和《关于做好省直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闽委老〔2019〕2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离退休干部(含职工,下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关于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的要求,牢牢把握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增添正能量的价值取向,更加注重加强教育引导,更加注重发挥离退休干部的独特优势,更加注重做好服务保障,更加注重加强对离退休干部工作的领导,推动离退休干部工作科学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
(一)加强离退休干部教育管理。组织引导离退休干部党员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始终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用党章党规党纪规范自己的言行,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立场坚定,不信谣、不传谣,不发表不负责任、有损党的形象的言论;坚决拥护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方针政策,理解和支持全面深化改革,正确对待利益调整;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严格遵守中央关于讲座、论坛、刊登、出版、在企业和社会团体兼职(任职)、继续从业、出国(境)审批、重要情况报告等方面的纪律规定。离退休干部党员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情怀,坚定共产党人的信仰信念。坚持理论学习、组织生活等制度,用好用活红色资源开展党性教育。身体条件允许的离退休干部党员,应自觉参加集体学习、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有特殊情况的,经党支部同意,党费可采取灵活的方式交纳。加强离退休干部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流出地党组织要主动了解掌握情况,协助流入地党组织共同做好工作,方便离退休干部党员参加组织活动。离退休干部党员不能信仰宗教,不能参加宗教活动,要坚决与邪教组织作斗争,并注意把党员参加某些民族风俗活动同信教区别开来。
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严禁离退休人员在学校传播宗教、发展信徒,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散布宗教类出版物及宣传品。
(二)加强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离退休干部党总支书记一般由同级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在现有编制内配齐配强专职党务工作者。按照有利于教育管理、有利于发挥作用、有利于参加活动的原则,灵活设置党组织。积极探索在离退休干部集中居住地和活动学习场所建立基层党组织。选配党性强、威信高、身体好、经验丰富、乐于奉献的离退休干部党员任党组织书记。建立健全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党费对离退休干部党组织活动的支持力度,适当提高离退休干部党组织收缴党费的下拨比例。给予担任离退休干部党组织班子成员(不含在职)适当工作补贴,领取的工作补贴金额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及时了解掌握离退休干部思想状况,做好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坚持从实际出发组织活动和开展学习教育,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离退休干部,不作硬性要求。
有以下特殊情况的,由本人或亲属提出申请,经支部委员会研究同意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不参加集体学习和活动,可以不计算在换届选举应到会人数之内:患有精神疾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年老体弱、长期生病行动不便的;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长年在异地生活,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由于各种原因被停止组织生活的。
三、完善和创新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一)做好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执行中央有关规定,切实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护理费、特需经费的标准。完善离休干部服务管理措施,在家政服务、医疗保健、紧急救助、精神慰藉等方面提供便利。
(二)加强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做好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活动和学习安排、作用发挥等工作。鼓励退休专业技术人才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干部院校、各类智库、科技园区、专家服务基地、农民合作组织等开展人才培养、科研创新、技术推广和志愿服务。
(三)加强离退休干部活动阵地、学习阵地建设。建设离退休干部“党员之家”和老干部(老年)活动中心,加强老干部(老年)活动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扩大优化离退休干部室内外活动学习场所。推进与当地社区委员会在老年教育文化资源和活动场所等方面共建共享。坚持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相统一的原则,把政治性、科学性、趣味性有机结合起来,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健康的文体活动。根据离退休干部年龄、身体状况、志趣爱好等,在安全节俭前提下合理确定活动、学习的内容与形式,加强网络学习交流平台建设,用好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和国家老年教育等资源。鼓励离退休干部积极参加本地老年大学学习和本地老体协等组织的老年活动,给予报销部分学费和按出差标准给予报销。
(四)完善离退休干部困难帮扶机制。加大对特殊困难离退休干部帮扶力度,通过开展党内关怀、推进志愿服务等办法,对身患重病、失能、高龄等有特殊困难且符合条件的离退休干部,给予更多关心照顾。
(五)做好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服务。健全和落实走访慰问制度,坚持在重要纪念日、重大庆典和老年节、元旦春节期间集中走访慰问或召开离退休干部座谈会(茶话会)的传统做法,座谈会(茶话会)根据需要可备简单的水果点心。坚持对生病住院离退休干部及生活困难老党员、老干部进行走访慰问,可另外适当发放慰问金或慰问品。坚持每年组织离退休干部体检一次,体检费用参照在职教职工。坚持元旦春节、中秋国庆、老年节等节日慰问离退休干部制度,发给每位退休干部慰问金或慰问品的年度总额不超过省总工会节日慰问会员的标准。坚持离退休干部生日慰问制度,可参照省总工会慰问会员生日标准发给生日蛋糕等慰问品(含蛋糕券),居住外地的可发放慰问金。坚持离退休干部在七十周岁及以上整十当年发放生日慰问金,九十周岁及以上每年发放慰问金制度。离退休干部去世,所在单位可以单位名义送花圈,花圈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离退休干部去世后,单位可对其家属进行慰问,当年慰问金原则上不高于2000元。
(六)组织离退休干部开展参观学习和文艺比赛活动。每年适当组织离退休干部参加当天往返的集体活动,需在外用餐的,可给每人安排一餐的工作餐;如没有统一安排工作餐,可给每人购买点心、饮料或食品券。组织离退休干部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每次活动不超过3天。组织离退休干部参加文体比赛活动,可发放适当的奖品和奖金,每次举办比赛奖励人数不超过项目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纪念品或纪念品券。参加省直机关组织的大型文体比赛(展演),如有统一着装要求,可购买或租赁服装(含鞋帽)。
以上各项支出费用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离退休干部工作经费保障。学校根据离退休干部工作实际需要和相关规定标准,从离退休公务费、党建经费、留存下拨党费、公用经费及部门业务经费统筹安排,足额保障离退休干部工作所需经费,不断提升服务管理水平。
四、加强对离退休干部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完善离退休干部工作制度机制。把离退休干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完善职责,强化保障。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重视离退休干部工作,带头联系、经常走访离退休干部。
(二)加强对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工作的组织引导。要发挥离退休干部的政治优势、经验优势、威望优势,充分凝聚和释放正能量。组织引导他们以积极的心态、历史的眼光、辩证的思维,正确看待国家的发展变化,客观分析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正确理解周围的人和事,做心态阳光的模范长辈;通过传承党的优良作风、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传承优良家风、关心教育青少年、开展法制宣传、化解矛盾纠纷、参与社区建设等方式传播正能量。坚持定期听取离退休干部的意见建议,注重发现和宣传离退休干部先进典型。
(三)加强离退休干部工作队伍建设。要高度重视退休干部工作队伍建设,严把入口、畅通出口,选好配强工作力量。加强干部培养提高工作,通过学习培训、挂职锻炼、交流轮岗、参与中心工作、承担重要任务等多种方式,促进离退休干部工作者增强大局意识,拓宽工作视野,锤炼过硬作风,提高业务水平。要关心爱护离退休干部工作者,为他们健康成长创造条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对长期从事离退休干部工作、任劳任怨、默默奉献、表现突出的予以表彰。
五、附则
(一)本意见由离退休干部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闽南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闽南师委〔2017〕25号)同时废止。
(三)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如因上级部门出台新的政策或规定,按上级部门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中共闽南师范大学委员会
2023年6月26日